许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活动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成就突出的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组成(根据情况可设立名誉委员若干人),原则上每个二级学院(部、所)推荐1—2人,最终人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院长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新增或撤销委员需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审议、制定许昌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他重大学术问题。
第十条 指导学科建设工作,审议和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审议、评定、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成果。
第十二条 评价、指导、审定学校主办的各种学术刊物。
第十三条 审核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校级以上学术骨干人选及相关专家人选。
第十四条 负责学校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水平和业绩成果的最终审核。
第十五条 审议、推荐成立各级各类科研机构。
第十六条 审议、指导学校重大学术活动。
第十七条 审议、评定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基层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由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就上述第三章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需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原则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除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报奖成果时,可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涉及学校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有关学校、二级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或者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学校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第五章 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所)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并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本单位5-8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具有相应的学科代表性,由所在单位全体教师推荐提名,经本单位全体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会议差额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二十七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八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若聘校外学者担任主任,须增加本单位1名委员任常务副主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基层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批准。本单位领导干部中仅限1人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第二十九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基层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除向学校限额推荐人选、项目或报奖成果时,可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