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0.09)

作者:杜根远 高雪丽 马洪伟   编辑:贾琳   审核人:杜根远   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2020-09-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承接校外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委托的合作研究项目,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社会服务能力,依据上级有关部门 的科技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签订的、以许昌学院科学技术成果为标的、按合同约定由对方单位拨付至学校账户的款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境外单位间科研合作等取得的款项。是本校教职工生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 费之外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属学校事业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须全额拨入学校存款账户。横向科研经费按合同约定管理,注重实效,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权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集中核算、责任到人”原则。

一、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决算,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开展科研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二、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项目涉税事项处理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设备、 无形资产的监管,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学校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确保科研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第五条 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同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内容据实编制 预算和决算,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在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项与结账手续,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 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持合同原件、经费到账信息等资料,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立项手续。科研管理部门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确认项目立项,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财务处负责为每个项目建立专项账户。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在条件成熟时收取该项费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横向科研 经费预算按“项目负责人编制并申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复核”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根据横向科研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科目:

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实验设备运行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 播/知识产权事务/印刷费、图书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 等。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本科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费及“五险一金”补助费用。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的 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劳务费不能预算校内编制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的劳务补贴。

三、设备购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四、代购费指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由学校代表项目委托方采购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代购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70%。

五、外协费指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因项目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项目任务或部分研发工作而需要支付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 经费。外协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的50%。

六、其他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相关支出。包括车辆维持费(燃料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 交通费、车辆租赁费、中介服务费、场地使用费、业务培训 费、办公用品费、邮寄费、标书购置费、项目审计费、餐饮 费等。其他业务费预算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 备购置费、代购费、外协费)的30%。

七、资源使用费资源占用费是指用于支付学校为项目开展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资源的使用以及相关的 水、电、气、暖消耗等的支出。

八、管理费指学校为支持项目实施而发生的综合管理支出。管理费预算额按照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 购费、外协费)一定比例列支:50万及以下部分按5%的比例列支;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列支;超过 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2%的比例列支;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列支。管理费在项目每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计提。

九、绩效费指项目实施中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所安排的人员支出及其他业务支出。绩效费预算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扣除设备购置费、代购费)的 50%;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类项目绩效预算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60%。

十、税费横向经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的,其税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确认并在开具税务发票时扣收。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类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办理合同免税备案手续后,即可免征增值税。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核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如项目合同中有支出预算约定,需经委托方同意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每笔支出须凭真实合法票据,首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按支出科目和管理权限完成审批。科研经费的使用须符合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费支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开支与科研项目无 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如有违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一、支出金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二、支出金额在 5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含 10 万元), 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签字报销;

三、支出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 位行政负责人、学校科研管理负责人、学校财务管理负责人、 主管科研副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涉及社会调查、访谈、涉农科技服务等活动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或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获得的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 无法取得发票的,按照“按需开支、据实报销”原则,额度限制在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项目负责人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由费用收取人出具收条并同时在收条上写明费用收取人身份证号码,并由费用支付人签字,连同当事人、项目负责人书面说明,可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可依据项目合同约定,以满足项目实施实际需求为原则,会同所在二级单位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组织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单项采购项目额度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 织采购。科研耗材涉及有毒物品、易制毒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等特殊物品采购,须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许昌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许昌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中心会同保卫处、许昌 市公安局联合采购。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凭项目合同及合同审核登记表, 到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办理代购合同审核及签订手续。代购合同中约定的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名称、品牌、技术要求、数量及供应商等信息,须与项目合同(含项目补充协议)中的相应信息一致。项目负责人凭以学校名义签订的代购合同和发票办理代购费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外协费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额度、支付方式、第三方名称、开户银行和账户等条款办理。支付外协费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合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外协合同、外协费支出审批表、外协方法 人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委托校内单位进行检测化验、加工等产生的费用,须提供测试协议(应包含测试内容、品名和单价等信息)和测试结果报告等,由正常程序审签后交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内部结算。

第二十条 属于中介机构促成的横向科研项目,需以学校名义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或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事项。

第二十一条 绩效费的发放对象包括所有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成效和项目组成 员贡献确定。项目负责人持经费入账单、绩效费发放清单到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绩效费支取手续。绩效费 原则上在项目结项之后发放,学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纳税费的项目,其税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应税金额按照经费到账金额 确认。因项目经费未到账而发生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垫付。

第二十三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除合同约定产权归属的应从其约定,此外一律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以此谋取私利。根据合同约 定,提供给委托方或合作方而不进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和样机等,须持设备接收单位加盖公章的收条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至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代购费和外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五章 结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结清。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 须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管理部门核定项目结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项后3个月内到科研管理部门领取项目结账通知单,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结账手续。办理结账手续后,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同类文件同时废止。

                                                                             202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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